商标案例精读 | 第18744927号“爱优酷”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聚焦主题:

适用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打击复制、摹仿他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芳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医用营养品、杀昆虫剂、卫生巾、卫生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食品、失禁用尿布。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优酷网”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第13415520号“YOU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并未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予以规制的案件。上述条款规范的情形是否成立,首先需考虑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商标虽在另案中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于本案中仍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是否持续驰名的情况举证证明;其次,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再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是否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的审理严格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等原则,从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从而为驰名商标提供相对于普通商标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九处(来源:赵爽 中华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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