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西子”变“花” “西子” 是否侵权?法院: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案情

某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某化妆品公司发现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美妆产品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名称、类别、规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花西子”,搜索结果展示的网站名称和产品标题包含某彩妆商行的产品,点击产品链接,显示内容是与某化妆品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美妆产品,但未出现某化妆品公司商标。某化妆品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彩妆商行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分歧

本案中,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拆分使用,属于变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种观点认为,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2.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从主体看,某彩妆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经营者。从经营范围看,某化妆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零售和批发等,某彩妆商行的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美妆用品、批发、零售。二者推广的内容和面对的客户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之间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看,某化妆品公司的“花西子”品牌产品具有较高销量,且经宣传推广,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已将“花西子”与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识别、联系功能。从行为方式看,某彩妆商行在与权利商标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网站销售平台,将“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产品标题,用户在搜索关键词“花西子”时,其产品链接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权利商标、商誉吸引相关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进而增加其产品点击率的意图,客观上分散了用户对权利商标所涉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注意力,减轻了用户访问某化妆品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兴趣,损害了商业利益。同时节省了其本应付出的广告宣传成本,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刘承娜)

更多知产资讯与服务

码上关注【深可信知识产权】官方订阅号

码上关注【深可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官方服务号

相关案例

商标案例精读 | 第18744927号“爱优酷”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芳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医用营养品、杀昆虫剂、卫生巾、卫生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食品、失禁用尿布。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优酷网”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第13415520号“YOU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并未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2022-11-05

查看详情

以虚假授权方式开设专卖店可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唯斯公司未经“Champion”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HBI公司的许可,开设多家“Champion”品牌专卖店,销售假冒“Champion”品牌产品,构成对HBI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对金双牛公司行为在本案中的定性应从以下几方面体现:

2022-11-02

查看详情

“胡桃里”音乐餐厅商标维权,泰兴一餐厅被判赔12万元!

美食、美酒、音乐……这些元素集合在一起,成了时下流行的音乐餐厅。胡桃里是知名的音乐餐厅,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胡桃里维权的裁判文书,泰兴一餐厅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12万元。 1、案情简述 南京的一家胡桃里音乐餐厅违规使用胡桃里商标,被告上法庭。不少年轻人对胡桃里音乐餐厅不陌生,它始创于广东深圳,近几年在全国约200座城市开设门店,它的商标所有者是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 2020年,合纵公司将江苏泰兴一家胡桃里餐厅(以下简称“泰兴胡桃里”)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餐厅违规使用胡桃里商标,并且采用了与正规胡桃里相似的店内装饰。 2015年1月14日,深圳国御坊商贸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胡桃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商品,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等。2016年8月6日,合纵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2022-11-01

查看详情

案例评析|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2015年6月28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上述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花粉健身膏;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馅饼(点心);糕点;燕麦食品;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用糖霜(糖衣);芝麻糊;月饼;粥;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豆粉;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截止)。 2016年12月27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2017年11月6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原告认为膳斋食品公司未经授权,委托优润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突出使用了“猴头菇”字样,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膳斋食品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菇滋菇滋官方旗舰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了“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字样,并且销售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2022-10-28

查看详情

“苏白尔”碰瓷“苏泊尔”,一字之差,构成商标侵权!

提到“苏泊尔”,大家都知道它很有名,中国最大的炊具研发制造商。 2002年,苏泊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炊具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2004年,正逢其成立10周年,苏泊尔正式登陆深交所,成为了上市公司大军中的成员。 然而,名气有了,苏泊尔却遭遇诸多山寨问题。市场上出现诸多“苏铂尔”“苏洎尔”“苏泊尓”……的碰瓷商品,不仅令消费者难以分辨,还侵犯了苏泊尔的品牌权益! 为此,苏泊尔主动发起商标维权诉讼!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电器经营部销售有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该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苏泊尔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锦江法院。 苏泊尔称,被告店铺内销售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其外包装纸箱上印有“苏白尔”字样。该灶具正面左上角贴有中英文一体的商标标识,标识上的英文与知名品牌“苏泊尔”商标上的英文完全一致,中文标识中,只有中间的“白”字与“苏泊尔”的“泊”字相区别。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是“苏白尔”灶具,未侵犯“苏泊尔”商标权,且即使侵权,原告应去起诉“苏白尔”灶具的生产厂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除了汉字“白”与原告“苏泊尔”的“泊”字为近似字且发音接近,英文部分完全一致,且为同一类产品,可以认定案涉“苏白尔”灶具为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商品。

2022-10-26

查看详情

版权助力商标,宝宝巴士成功维权!

近日,一件涉及熊猫奇奇和熊猫妙妙形象作品的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我国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0年1月7日,福州智永公司(宝宝巴士公司曾用名)对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小酒窝科技公司将自己已经公开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身的相关权利,请求知识产权局对其做出无效处理。“BUQI PANDA及图”商标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指定使用在第35类等服务上,2019年7月7日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后经核准转让至小酒窝科技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2-10-25

查看详情

赔偿375万元!涉“小度机器人”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案二审宣判 | 附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百度公司认为,沃玺公司开发、雅兰公司销售的“Anysay 智能机器人”侵犯了百度公司第15668021号、第24315163号、第27165477号、第30569391号、第13754556号、第15667594号、第243153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沃玺公司宣称其产品是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宣称该公司为百度/AI/DUEROS 官方合作伙伴,其法定代表人以小度机器人创始人身份自称,构成虚假宣传。雅兰公司在销售、宣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称之为“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在销售“小度城市合伙人”会员卡时宣称“DUEROS 度秘人工智能合作伙伴”,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请求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商标侵权800万元,不正当竞争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20万元(包括商品购买费5,198元、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84,802元)。

2022-10-25

查看详情

商标案件┃销售个性潮牌竟成侵权者?作为平台运营者的第三方为何也被告?

近日,孝南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团队顺利审结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不仅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更为各网店经营者及平台运营商敲响了警钟。

2022-10-24

查看详情

百度诉名百度商标公司侵权获赔60万 | 附判决书

近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公司”)与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2022-10-14

查看详情

娃哈哈无效“乐哈哈”商标被驳回,法院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

9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LEHAHA”与“Wahaha”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对“LEHAHA”商标予以维持。娃哈哈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组合形式、含义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判定为近似。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知识产权局重作裁定。

2022-09-27

查看详情
图片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图片名称

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图片名称

服务号

图片名称

订阅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SEO标签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74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