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

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

其中,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等领域。

商标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涉及多件侵犯驰名商标的案件;覆盖医药、食品、服装、日用化工品、制造业等领域,并涉及网络直播、手机应用程序、电商平台等新领域新业态。

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案例10件。地理标志案例涵盖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中涉及“西湖龙井”等地标产品;奥林匹克标志案例涉及“冰墩墩”“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特殊标志典型案例涉及第31届世界大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等;官方标志典型案例涉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这些案例在彰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势,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快速反应,对国内外权利人知识产权同保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影响力,集中展现了一年来我国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护航国家重大活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1. 安徽省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64274.7。其认为,泾县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向泾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该局认为,如何理解“一般消费者”是该案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就此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咨询意见书指出,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理,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该“一般消费者”为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作出规定。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进行。
收到咨询意见后,2022年4月26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典型之处在于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等执法权下放到县级。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了具体指导,指出案件办理中应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这对于指导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具有重要意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 吴椒军)
 

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动物药用两用型单柄易折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20076353.8。另一请求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组合管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028054.X。
2022年10月28日,二请求人一并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局对上述案件分别立案,并采取合并调查审理的办案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调查,构建了调查取证和技术支撑相结合的办案机制。
经调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11月30日,该局对两起案件组织行政调解,其中一案达成和解,相关调解协议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2022年12月12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对另一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政裁决案件处理机制创新与方法创新的共同结合:采用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创新模式,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合力;践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并借助技术调查官专业支撑。(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冬梅)
 

3.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T2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专利号为ZL201710330407.4等的10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上述10件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请求人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机”侵犯其10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并于立案当日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迅速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60万元,并不再实施侵犯请求人专利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建立了多部门协同联动配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两项独立知识产权处理请求,知识产权局迅速与公安部门展开执法联动。严格执法手段、创新办案方式,确保专利侵权执法透明公正。(广东金融学院教授 安雪梅)
 

4.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20358253.0。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其产品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权。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9月30日,该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专利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推定规则,体现了行政裁决的专业性;终审判决指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不属于法院对被诉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姚兵兵)
 

5. 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陆某某为湖北恩施个体工商户,也是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039762.6。涉案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6月1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研究,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在送达答辩书时与被请求人耐心沟通,使其认识到侵权的法律后果,被请求人当即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撤销涉嫌侵权产品宣传。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仔细对比分析,及时准确作出侵权判定意见,于2022年6月16日,促使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和解。同年7月12日,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如下:一是通过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渠道;二是案件从受理到办结仅用15个自然日,充分发挥了行政保护高效便捷的优势;三是个体工商户在异地的成功维权体现了对“小个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等保护”。(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风雷)
 

6.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110006009.X。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其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了请求人的知识产权,已将全部相关产品下架;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官网仅展示了涉及专利化学试剂,并未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已将相关化学试剂从官网下架删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苯甲酸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的保护范围;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两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治疗和预防糖尿病的医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为查明技术事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具调查意见,合议组考量全面,最终结论具有专业性及科学性。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秘书长 衣朋华)
 

7.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被举报人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正在某平台进行直播销售,主播孙某在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益品萃”糖果拥有3件发明专利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采取了拍照和录像取证,同年12月2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中提及的3件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1610771906.2、ZL201711041407.9、ZL200710068855.8)均真实有效,其中有2件发明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并无直接关联;1件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相关,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使用的授权文件。
2022年4月18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06.70元、并处罚款108310.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在网络环境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该案的处理对存在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的查处和专利标识标记载体的认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筱琼)
 

8. 川渝三地市跨区域处理“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杜某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35026.X。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涉嫌构成侵权,遂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认为,该藤椅是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产,因销售不佳已停产,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案件受理后,由于专利权人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制造商、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四川省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与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制,创造性地提出从专利权人到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全链条开展追溯,三部门对案件进行研判,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
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主持三方调解,当事人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完成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多方协同联动,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一次实践落实。该案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不断放大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叠加效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李雨峰;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嘉)
 

9. 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是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0818966.8。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等渠道展出的“利伐沙班片”等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等完全一致,涉嫌侵权。2019年12月2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5月7日恢复处理。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即使认定为许诺销售,根据专利法(2008年修正)相关规定,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经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展出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对专利法(2008年修正)相关规定的理解。在该案处理中,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谨慎审理,认定涉案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值得推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副巡视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健)
 

10.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580030094.6。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威海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宇光施尔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在某展览会上许诺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公证取证后,请求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受新冠疫情影响,该案件于立案当日中止审理,2022年3月14日恢复审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曾经有过多年的代加工合作关系,存在较好的调解基础,且各方都有调解意愿,随即决定先行调解。由于当事人分处多地,合议组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最终促成当事人就三个关联案件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完成调解协议签订,随后完成了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在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调解、远程调解与司法确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充分展现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先行调解对于定分止争、和谐双赢的积极意义。(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副教授 袁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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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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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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