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
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
其中,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等领域。
商标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涉及多件侵犯驰名商标的案件;覆盖医药、食品、服装、日用化工品、制造业等领域,并涉及网络直播、手机应用程序、电商平台等新领域新业态。
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案例10件。地理标志案例涵盖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中涉及“西湖龙井”等地标产品;奥林匹克标志案例涉及“冰墩墩”“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特殊标志典型案例涉及第31届世界大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等;官方标志典型案例涉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这些案例在彰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势,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快速反应,对国内外权利人知识产权同保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影响力,集中展现了一年来我国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护航国家重大活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1. 安徽省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3.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4.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5. 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6.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7.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8. 川渝三地市跨区域处理“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9. 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10.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该案在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调解、远程调解与司法确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充分展现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先行调解对于定分止争、和谐双赢的积极意义。(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副教授 袁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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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8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1件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案件涉及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基因工程药物、中药复方制剂、新能源等专利技术,
2023-04-25
一、卫星导航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 二、“人工骨”技术出资专利权权属案 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植物新品种案 四、“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发明专利侵权案 五、分案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 六、涉刑民交叉技术秘密侵权案 七、创新“双循环、多轮次”鉴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八、“友个总管”微信营销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九、“收卷切换装置”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案 十、德企“改性聚异氰酸酯”发明专利侵权案
2023-03-01
案情简介 原告某玻璃制品公司为一项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某酒庄公司制造、销售了一款“闪电酒”(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023-02-24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件一、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 二、杨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打击网络影视作品盗版犯罪 三、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严惩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技术秘密的犯罪 四、董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严惩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犯罪 五、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 六、高某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惩治直播带货知假售假的商标犯罪
2023-01-04
嘉利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第ZL202030343224.9号外观专利设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嘉利玛公司主张实施的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6月30日,即在涉案专利公告日之后,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以在后外观设计已被授予专利权为由主张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2022-12-16
专利案例|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的,二者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嘉利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第ZL202030343224.9号外观专利设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嘉利玛公司主张实施的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6月30日,即在涉案专利公告日之后,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以在后外观设计已被授予专利权为由主张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2022-12-11
“一种止血夹”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2知民初261号★案情介绍★ 原告: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微公司) 被告:诸暨市鹏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鹏天公司) 南微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410222753.7,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权人。南微公司以简称鹏天公司制造销售的“一次性止血夹”产品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首先,关于争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钢丝扣上施加的拉力达到预定值时,钢丝扣与所述活动销轴脱离”的技术特征的理解,虽然该权利要求并未具体该预定值的具体数值,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内容可知当对钢丝扣施加一定的力后,钢丝扣会被拉断,至于具体力的大小与钢丝扣的材质、尺寸、结构有关,因此该预定值仅是一种上位概念,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而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拉杆,在对其施加一定力后,也可以被拉断,那么该力的具体数值就是预定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该技术特征。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弯折结构”的理解,涉案专利中的弯折结构的作用是当弯折结构和销轴扣合在一起时,弯折结构不易滑动,可以起到锁定作用,涉案专利无效决定中认定的证据1的活检钳不能够锁死,可以再次打开,因此未公开涉案专利中的弯折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结构功能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该技术特征。综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22-11-22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的抖音侵害《云南虫谷》著作权及其不正当竞争之诉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抖音作为平台,应对其平台内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管理义务。而目前平台上仍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抖音因其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属于帮助侵权,须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240余万元(平均每集20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426931元等。 尽管此次抖音面临的赔款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记录,是目前最高记录的16倍、部分同类案件的上百倍。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抖音不正当竞争,且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2022-11-03
被告强华产品店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华产品店提交了1688电商平台的订单页面截图、亚米讯电子厂的企业信息和《授权书》等证据,该订单中的收件人李永强与强华产品店的经营者钟日华系夫妻关系,收件地址与强华产品店的经营场所均在梅州市梅县区客家新世界,收件地址中的“佰为超市步步高专卖店”与原告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名称“佰为步步高小天才专卖店”差异不大,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1688电商平台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亚米讯电子厂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2022-10-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崔守东在“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 发布解读活动上指出,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商标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22-09-20
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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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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