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获认驰名商标,“黑龙江快手小黄车”被认定侵权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中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标准,以及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法院认为,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第15487460号“快手”、第14439348号“”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及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等类别客观上达到相当知名度,但是与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的商品及提供服务属于不同类别,判定是否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前提在于是否需要认定前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

首先,“快手”商标客观上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互联网行业所具有的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以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时间碎片化、智能手机软硬件技术日臻成熟,短视频通过动态视觉和立体听觉直观传播信息,迎合当代年轻人凸显个性、展现自我,获得关注和认可的需求等内外部条件,促使短视频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能够进行快速、大量的传播和扩散。“快手短视频”已累积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

其次,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标识,实际发挥了产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标识容易联想到“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属不正当利用“快手”商标事实上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割裂“快手”商标与权利人之间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联系,本案具备了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

第三,“快手”在本质上而言,其所提供的是网络社交服务,消费者对“快手”的认知更多在于其所能提供的海量资讯以及在上传或观看视频过程中获得的自我认同和彼此交互,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以获准注册于第41类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商标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在现代商业社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于他人在先商业运营所积累的商誉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在标识上进行必要的避让,避免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从而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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