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醇酒业因侵害商标权被罚15万元!

4月3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对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侵犯花冠公司系列“金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做出判决,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被罚15万元。

花冠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由贵州醇公司生产、悦凯公司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开设名为“悦凯酒水专营店”的店铺,该店铺中销售印有贵州醇牌“金贵”系列酱香型白酒,通过外包装判断该产品为非花冠本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日,原告花冠公司通过与案外人金乡县人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第1151018号和第8103479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定使用分类为第33类,系列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当庭对贵州醇酒业生产的贵州醇金贵白酒进行拆封,进行查验。法院认为,被告贵州醇在其生产的涉案商品上拆分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属于与原告花冠公司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悦凯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亦属于侵犯原告花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东明县悦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东明县悦凯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和10000元。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来源:金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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